晋城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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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2020-0000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政府部门 成文日期: 2020年07月15日
标      题: 晋城市城市管理局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15日

晋城市城市管理局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0-07-15 发布机构: 政府部门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明确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和程序,更好地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及我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法律顾问的聘用、工作职责及工作程序等管理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法律顾问,是指依照规定程序聘用的具有专业法律知识,为本局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

第四条 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法律顾问工作由法规科负责协调联系。

  第五条 聘请法律顾问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六条 聘请法律顾问应当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

  第七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严谨认真的专业精神和积极敬业的服务态度;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在法律执业过程中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熟悉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流程。

  第八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其工作职责、权利义务、工作方式、聘用期限、报酬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应当根据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实际工作量及业绩情况,确定和支付合理报酬,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等工作条件。

  第十条 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为重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由本局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的起草、调研与论证;

  (三)对以我局或建议市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草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参与行政复议、诉讼、信访案件的处理;

  (五)参与以我局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六)开展专题课程、案例分析、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的法律培训;

(七)为相关科室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八)派驻工作人员到法规科值班;

(九)局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值班律师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驻场律师值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全天值班,具体时间参照局工作人员工作时间。 

主要工作包括:为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日常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和赔偿案件做基本的准备工作;协助起草加强依法行政的相关制度和办法;参与合同谈判;就工作中有关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如实填写《值班登记表》,将每天的工作事项、工作成果、存在的问题认真记录。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出庭代理诉讼案件,应取得授权委托。授权委托手续等事项由法规科负责协调办理。

  第十三条 委托外聘法律顾问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还应当有相应的机关工作人员出庭。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对重大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意见,应以书面的形式提供;对相关科室涉法事务的咨询可以采取口头方式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外聘法律顾问参与下列咨询服务,应由法规科统一协调安排:

  (一)代理出庭参与诉讼;

  (二)参与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调研与审核论证;

  (三)对以局或建议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草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参与办理信访案件;

  (五)其他需要投入较多精力的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之外的法律咨询服务,可以由相关科室的工作人员直接同法律顾问联系。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根据工作需要,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第十七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本局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依照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对法律顾问的履职情况应当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作为续聘、解聘和调整报酬的依据。

  第十九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与其解除聘任关系: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纪律被剥夺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多次不参加法律顾问会议、多次不按期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的,以及其他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情形;

(四)泄露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给城管局或相关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城管局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应当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本局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经费应列入单位预算。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晋城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