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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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2020-0000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政府部门 成文日期: 2020年07月15日
标      题: 晋城市城市管理局 (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15日

晋城市城市管理局 (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 2020-07-15 发布机构: 政府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我局行政处罚工作责任,理顺工作流程,提高行政处罚工作效能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权限划分

(一)晋城市城市管理局机动大队承办以下案件:

1.环保督查移交的行政处罚案件;

2.省住建厅、环保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等省政府职能部门交办督办的行政处罚案件;

3.市委、市政府指定我局直接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

4.跨区域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5.由市城市管理局指定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晋城市燃气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承办:违反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

(三)委托管理的各综合执法大队承办以下案件:

1.执法巡查检查发现的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2.市民群众通过市长热线、城管热线等途径投诉举报的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3.市(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水务等职能部门移交、转办的行政处罚案件;

4.由市城市管理局指定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职责分工

(一)局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科负责统一受理相关部门移交我局的案件线索,经局领导审阅后,确定并转办承办单位。

(二)局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负责机动大队、燃气管理服务中心承办案件的立案审核、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和提请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召开案件审理会议。

(三)委托管理的各综合执法大队由城区政府制定查办流程。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依法进行集体研究,并在案件集体研究会议召开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将会议情况报市城市管理局备案。

(四)各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案件的查办,制发法律文书、立卷归档,信息公开,结果反馈、统计汇报和案件周报。委托管理的各综合执法大队由城区城市管理局统一负责。

三、工作程序

机动大队、燃气管理服务中心按照以下流程查办行政处罚案件:

(一)立案程序。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城市管理执法范围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3.属于本规程规定的适用范围。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由承办单位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报局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进行立案审核和统一登记编号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立案。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承办单位依法组织开展调查和收集证据,根据调查结果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根据调查需要,可以申请相关专业部门进行认定、鉴定和评估。

(三)法制核审。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单位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相关材料报局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进行法制核审,核审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完整;   

2.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3.定性是否准确;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5.处罚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    

局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应当根据审查结果,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1.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处罚意见;    

2.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正确、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进行修改;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进行补正。

4.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由局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提请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上会讨论。

(四)告知和听证。根据局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审核意见(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根据审委会讨论记录),并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承办单位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明示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无陈述、申辩要求的,应当在送达回执中明示。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的,承办单位应当听取陈述、申辩,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复核期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按照实际需要延长期限。

根据对陈述、申辩的复核情况,承办单位提出是否变更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建议。

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由承办单位非案件调查人员组织听证,相关单位参加。

针对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申请组织听证结束后,局承办单位案件承办人应填写《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理审批表》,送局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局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五)处罚执行。承办单位根据案件具体行政处罚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案件承办单位负责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义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承办单位要将处罚信息报送局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示。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局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协助承办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行政处罚义务或者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的,由承办单位填制《结案审批表》,经局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审核同意,并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作结案处理。

(六)反馈归档。案件办理终结后,承办单位负责案件归档。行政处罚案件的建档归档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

上级部门及相关单位指定、责成、移交或报请我局处罚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处罚情况反馈相关部门或单位。

四、其他事项

1.行政处罚严格执行法定程序,统一按照《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文书示范文本》制作文书。  

2.因行政处罚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承办单位、局法律顾问共同起草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诉讼答辩状,经局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审核把关后提交复议或诉讼机关。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晋城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