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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违法建设”系列: “在建建筑”的准确界定与拆除违建风险的自担原则

发布日期: 2026-07-22 发布机构: 晋城市城市管理局


案情简介

某市城管部门接举报,称某小区有人在违法建设。经调查,产权人何某在其原有违法建设的基础上又进行了改扩建,改扩建部分与原有违建部分已混为一体,经测绘认定新旧违法建设面积214.76方米。20253月,某市城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并向何某进行了送达。何某在陈述申辩时以拆除违建可能影响其合法建筑安全为由,主张不应予以拆除,并提交自行委托的鉴定报告。某市城管部门经研究后未予采信,并在何某逾期未拆且继续施工的情况下于20259月依法向其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何某不服该强制拆除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经法院一审、二审,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某市城管部门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合法


争议焦点

1.关于当事人拒不听行政机关劝阻继续实施并完成的建设能否认定为“在建建筑”。原告何某认为在建建筑一般指尚未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本案中,某市城管部门虽于2025年3月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后,但未及时采取查封或强制拆除措施,至9月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时,案涉违法建设已实际完成,故不应认定为在建违建。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正在进行”的认定,不能仅局限于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时违法建设行为正在进行,还应包括行为人不听行政机关劝阻继续实施并完成的建设,将行政机关已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通知,相对人不听制止继续违建的情形排除在在建建筑之外,显然无法有效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保障规划管理目的快速实现。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何某收到《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后仍继续进行建设,某市城管部门认定为在建违建并无不当。

2.拆除违建影响自身合法建筑安全能否成为免责的事由。本案中,原告何某提供了某中心出具的《建设工程鉴定报告》,认为如拆除新增违建将影响原有房屋结构安全的,可以不予拆除,故某市城管部门的强制拆除决定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不予拆除的情形,应当理解为影响无过错的相邻方建筑安全情形,对于拆除违法建筑可能影响违法行为人自身原有合法建筑安全的,则应当视为其自甘风险,对自身过错所致的安全风险隐患责任应当自行承担。若仅因拆除违法建筑可能影响违法行为人原建筑安全而不予拆除,显然无法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故原告何某以拆除违法建筑可能影响其合法建筑安全为由,主张不应予以拆除,与法律法规设定的立法目的明显不符,某市城管局未予采信并无不当。

3.关于被诉行为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的问题。所谓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所欲达到的目的与所采用的手段应当相称,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所采取的手段应当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并且所造成的损害与行政目的相适应。在多种方式都能实现行政目的时,应选择对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方式。本案中,针对原告何某的违法行为,除了拆除违法建筑得以实现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外,并不存在其他方式可以实现行政执法目的,某市城管部门所作强制拆除决定,并不违反比例原则。同时,本案中新旧违建已混为一体、无法区分,要求某市城管部门强行区分既缺乏可操作性,也无实际法律意义。


典型意义

1.产权不等于“任意处置权”,房屋装修改造必须守法度很多市民存在认识误区,认为“房子是我买的,怎么装修改造我说了算”。本案清晰表明,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的装修改造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不得违反规划管理要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无论是住宅装修、庭院改造还是结构调整,凡是涉及建筑物外立面变动、主体结构拆改、面积扩建的,都必须依法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均属于违法建设,将面临拆除、罚款等法律后果。

2.违建无“历史遗留护身符,违法状态持续必受追责。现实中存在部分违法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违建早已建成,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应追责。本案的终审判决再次确认,无论违法建设建成时间早晚,只要未取得合法规划手续、违法状态持续存在的,行政机关就有权依法查处。试图以“建成时间久”“已实际建成使用”等理由逃避监管,事实证明这条路是行不通的,最终都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拆除违建影响房屋结构安全不能成为免责理由。违法建设当事人在被查处时,常存在以“拆除违建会影响原房屋安全”为由拒绝配合执法的现象,这一主张在法律层面并不成立。违法建设本身是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实施的违法行为,因拆除违法建设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属于当事人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自担风险范畴,切勿抱有“只要主张拆除有风险就能逃避拆除责任”的侥幸心理。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房屋装修改造前请务必认真咨询规划、住建等主管部门,确保改造行为合法合规,切莫因一时贪图空间利益,触碰法律红线,最终落得“拆房又赔钱”的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