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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15/2025-0013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7月10日
标      题: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25〕15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26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7-26 发布机构: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和晋城市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21〕48号)同时废止。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市建设工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快速、高效地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重大城乡建设事故应急预案》《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晋城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故分级

参考《山西省城乡建设事故分级》有关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2 应急组织机构与体系

晋城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急工作组、县(市、区)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工程建设单位应急救援组织等组成。

2.1 市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成立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指 挥 长:分管建设工程安全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新闻中心、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总工会、晋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山西总队晋城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晋城监管分局、国网晋城供电公司、事发地人民政府、事发工程参建各方等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实际情况,指挥长可抽调相关市直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2。

2.2 现场指挥部及应急工作组

根据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指定或者兼任,副指挥长由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必要时由市指挥部指挥长临时确定,全面负责建设工程事故处置工作,组织制定现场救援方案,指挥调度各方面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事故抢险组、安全保卫组、医学救援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处置组和技术专家组8个应急工作组。各组的设立及人员组成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各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详见附件3。

3 监测预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城乡建设事故种类和特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完善监测网络体系,落实监测机构、人员、职责,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完善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评估与分级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 信息监测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

(1)工程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日常数据监测、统计分析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及相关信息数据库,落实各项预警监测措施。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与工程建设单位保持联络通畅,随时了解和掌握工程进展、运营情况,强化建设工程系统的监测监控。

(3)完善建设工程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时维护更新数据资料,明确信息交流渠道,形成监管部门数据共享平台。

(4)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建设工程事故的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信息通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及时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预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5)完善建设工程险情信息通报制度,发现险情应立即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事发地所在人民政府报告,事发单位应及时续报应急处置情况。

3.2 预警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组织有关工程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可能发生的建设工程事故进行会商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市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

3.2.1 预警信息来源

建设工程事故预警信息来源包括:

(1)国家、地方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的预警信息。

(2)上级政府主管部门通报、告知的事故隐患信息(如起重设备或建筑钢筋水泥不合格批次流入辖区建筑工地等)。

(3)应急、气象、水务、自然资源部门以及供电等单位发布的灾害性天气、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预警及停电事故预报信息。

(4)经风险评估得出的险情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的信息。

(5)监测监控系统数据变化状况。

(6)各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信息。

(7)工程建设单位安全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及其他职工提供的各种安全信息。

(8)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相关危险因素信息。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建设工程事故预警信息和专家组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及时提请市指挥部研判,并根据危险程度发布预警信息,对重大事故以上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预警发布方式可通过电视、广播、新媒体平台等多种途径。预警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后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新。

3.2.3 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发地政府及有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建设工程事故影响的预警通告。

(2)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业监测单位、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可能导致建设工程事故的危害因素、发展情况进行监测、分析评估,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3)视情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工程建设,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故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常识、需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视情及时组织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建设工程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5)组织应急队伍进入集结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等,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6)调集和筹措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和设备。

(7)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3.2.4 解除预警

经分析研判,建设工程事故不可能发生或风险已经消除的,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预警的单位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一)报送程序

建设工程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报告属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的有关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向上级部门报告建设工程事故,应同时报告同级党委和政府;重大以上建设工程事故,可越级首先报告省委、省政府,同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二)报送的时限

建设工程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信息报送的起算时间为事故发生后。一般等级的建设工程事故,各级各部门须在事发后1小时以内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较大以上或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建设工程事故,各级各部门须在事发后30分钟以内向市委、市政府电话报告有关情况,1小时以内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简要情况;重大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属地县、乡政府值班部门必须在报告本级党委、政府的同时,立即向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电话直报简要情况,随即书面报告具体详情,报告时间不得晚于事发后30分钟。市委、市政府要求核实的事故信息,必须在30分钟内报告。

(三)报送内容

建设工程事故信息报告分首报、续报、终报。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实,必须实事求是、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精准、有始有终。

首报要素包括: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涉险人数、遇难人数、受伤人数、被困人数、失联人数、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信息来源、报告单位、报告人等。

续报要素包括:事态及处置的最新进展、事故衍生的最新情况,请求上级党委、政府协助解决的事项,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等。较大以上建设工程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以上建设工程事故每4小时续报1次,特殊情况每2小时续报1次;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立即续报。

终报要素包括:建设工程事故处置结果、社会维稳、善后安置、恢复重建、对整个事故的调查评估等。

事故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市指挥部要及时通知市政府有关涉外部门。

4.2 先期处置

事故所在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企业先期处置的主责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为现场抢险救援指挥的第一负责人。相关工程建设单位要按照现场处置方案,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队伍、专家和资源,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故扩大,防范次生灾害。

施工总承包单位公司负责人和消防、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事发地政府负责人等到现场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要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向上级指挥部移交现场指挥权,并配合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4.3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单位控制事态的能力,将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Ⅲ级、Ⅱ级和Ⅰ级三个等级。

4.3.1 Ⅲ级应急响应

(1)响应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可启动Ⅲ级响应:

①发生一般事故;

②造成3人以下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

③依靠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应对处置的建设工程事故。

④市指挥部认为应当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2)响应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经预判后向市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并报告市指挥部有关领导。

(3)响应措施

①市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和掌握事故发展态势;

②视情况派人员协调指导事发地政府及其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有效开展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③市指挥部办公室按上级要求进行信息发布。

4.3.2 Ⅱ级响应

(1)响应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可启动Ⅱ级响应:

①发生较大事故;

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

③超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建设工程事故;

④指挥部认为应当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2)响应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经预判后向市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立即启动Ⅱ级响应。

(3)响应措施

事故处置过程中,根据现场需要,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处置:

①市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赶赴现场或成立现场指挥部,加强现场指挥部力量。

②根据现场抢险救援需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提供事故工程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设计、工程勘察,以及抢险救援范围内的管线设施相关资料,视情组织召开会议,对事故范围和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气象、地质等情况进行事态评估,会同有关专家科学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确保抢险工作安全顺利开展。

③根据事故性质、险情状况和抢险需要,组织专业监测机构对事故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地形、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报现场指挥。

④针对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到的不良数据,及时召集专家进行会商,形成专家意见,确定解决方案,并组织相关单位实施。

⑤进入现场的救援人员根据事故的类型、性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设定警戒区域,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实施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⑥将受伤人员送至医院治疗,视情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并做好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⑦当突发事故对周边人员安全造成影响时,事发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受影响人员到安全区域避险,必要时,对转移避险人员实施临时安置。向受到事故影响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或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⑧修复被损坏的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设施,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创造逃生条件。

⑨当事故有可能升级时,超出市指挥部处置能力时,市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请求上级指挥机构协调增援。

⑩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决策部署,各级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

4.3.3 Ⅰ级响应

(1)响应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可启动Ⅰ级响应:

①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

②造成10人以上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

③超出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④指挥部认为应当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2)响应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经预判后向市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启动I级响应建议,由市指挥部指挥长立即启动I级响应。

(3)响应措施

Ⅰ级响应启动后,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①立即向市委、市政府、省住建部门及其他上级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②加强现场指挥部力量,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请求上级指挥部或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③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协调解决应急救援中的重大问题。

④市指挥部要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力量,按要求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情形。

⑤贯彻上级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当上级指挥部接管现场指挥权后,积极配合上级指挥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⑥做好其他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4 响应等级调整

各类建设工程事故的响应等级,可视情提高或降低。当出现紧急险情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当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适当提高。

4.5 信息发布

由市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组织记者采访等多种形式,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在信息发布中,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报道事件进展、医疗救治、善后处置等情况。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加强舆情监测。

4.6 响应终止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经分析和评估,在建设工程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启动响应的指挥机构确认并结束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县指挥部根据建设工程事故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并报市、县人民政府。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做好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妥善安置受影响人员等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建设工程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死亡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费用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开展保险受理和保险理赔工作。

5.2 调查评估

建设工程事故调查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市指挥部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力量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核心力量。在此基础上,市指挥部应当构建“专兼结合”的应急救援体系,组建并完善兼职救援队伍,全面掌握所需的专业人员、装备等基本情况,开展专业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响应时有效实施专业应急救援。大中型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一般建设施工企业应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与邻近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邻近的建设施工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还将依托公安、卫健等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力量。

6.2 装备保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做好应急物资调查工作,明确本行业(领域)应急物资储备状况以及可调用的应急物资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物资动态数据库。

工程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做好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等物资储备,明确抢险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的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同时严格执行调用登记制度和补充更新制度。

6.3 交通运输保障

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顺畅。要依法建立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由公安等部门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4 通信保障

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联动单位和应急抢险救援单位须配备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加强信息互联互通,确保应急通信畅通。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的联系方式要确保联络畅通,各单位的值班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更新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单位的通信联络信息库。市工信局协调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铁塔公司做好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6.5 经费保障

建设工程企业必须设立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制度。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和投保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照各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为建设工程事故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按规定落实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经费。

6.6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市内卫生医疗机构对事故伤员实施医疗救治。相关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按照指令迅速进入事故现场指定区域实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6.7 技术支持与保障

市、县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设立工程建设行业应急救援专家信息库,根据事故情况,及时邀请有关专家研究分析事故情况、提出抢险救援技术措施意见,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各级气象部门要为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气象技术支持和保障。

6.8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密集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在事故现场设立警戒区,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9 气象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根据预防和应对建设工程事故救援的需要,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工程建设单位要将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和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以多种形式宣传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7.2 培训

各单位要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本级教育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人员的应急指挥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渠道广泛宣传,进一步普及应急知识,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3 演练

市指挥部制定演练计划,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能力,并通过演练过程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4 奖励与责任

市指挥部对参加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表彰。对在建设工程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应急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中“以上”“以下”的含义

预案中有关数字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组织评估后,认为需要修订的,应按程序组织修订;认为情况变化较小、可以延续使用的,向应急预案审批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可暂缓修订。延续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

本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单位职责编制相应配套的应急工作手册。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应急行动方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山西省城乡建设事故分级标准

2.晋城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3.晋城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4.晋城市建设工程事故各应急工作组职责

5.晋城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6.晋城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电话:0356-2229260